9月1日,省政府纠风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停车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而对于与中央和省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必须立即撤销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
□本报记者 赵晓华
因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而被行政执法机关扣留车辆派生出停车费用,主要涉及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昨天,记者分别采访了两个部门。
市运管处法制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运管部门一直在执行省政府纠风办的相关规定,即因为行政执法扣留的车辆,停放在社会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用,都是由运管部门承担,车主或司机无需缴纳。
但是,接受采访的交管机关一位事故处理中队长坦言,全市交警部门还没有执行这项规定,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都要由车主本人负担。“我也听说过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应该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也就是由财政承担,但是不仅是石家庄,好像全省各市的交管部门都没有执行。”
在石家庄市区,很多道路和便道上都画着停车位,部分市民看到“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的消息后,非常高兴。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管委停车场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目前市区道路停车场是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城管部门、交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临时性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省政府纠风办通知中“在道路停车”是指车主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而不是在道路停车场停车。目前,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在路边临时停车是不收费的。
遇到停车乱收费
可向纠风部门举报
全省纠风快速反应举报电话:12346
省政府纠风办举报电话:0311-87807161
信件举报:河北省政府纠风办(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75号)
网络举报:河北阳光网站“网上投诉”栏目(http://www.hbyg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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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补充通知
2009年,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并于2010年1月1日施行。该通知规定:
1、凡在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不含机场停车)、非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咪表停车场实施刷卡停车收费的,前30分钟(含),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2、 昼夜停车场跨时段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机动车停车时段:白天指早8点(含)至晚10点(含),夜间指晚10点至次日早8点。早8点和晚10点为跨段点。
非机动车停车时段:白天指早7点(含)至晚7点(含),夜间指晚7点至次日早7点。早7点和晚7点为跨段点。
在昼夜停车场跨时段停放机动车(不含客运站、咪表、肇事违章、地下、立体停车)和非机动车:
只跨一个时段且跨段点前后停放时间均不超过半小时的,停放服务费按白天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跨段点前或跨段点后停放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的,免收该时段停放服务费,其他时段停放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
3、机场停车场收费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9]21号文件规定标准:小型车(15座或5吨及以下)1小时以内5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大中型车1小时以内6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每24小时为一计费周期,最高收费限额小型车30元/辆次,大中型车50元/辆次。
通知规定,停车场要提供停车场地,负责车辆安全,过夜车辆加装防盗车锁。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