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走出去”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要尽量做好做足“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的前期功课。
企业“走出去”之前要做好人才储备,搭建好相应的项目经营平台,企业的管理层应真正具备风险管理的意识,深入了解掌握东道国当地的政策法律、民族宗教、文化民俗等方面的情况,对风险程度不同的国家(地区)制定差异化的进入策略和风险防范策略,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如果风险超出预期或难以控制,则即使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前期费用,也必须果断终止项目,避免因小失大。
(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在对外来投资反应较为敏感的东道国,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特别是资源能源类的海外投资)中,投资或合作形式方面可灵活多样,不必绝对以获得股权或控股权为最高目标,此时可以视情放弃股权之要求,代之以获取资源能源的稳定供应权益,以减少东道国的民族抵触情绪等所带来的风险。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以视情选择与各国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与东道国企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也可以学习和借鉴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经验。例如中石油公司与BP公司合作中标伊拉克油田项目是近期成功的典型例子;中海油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多以参股、联合竞标等方式进行(这也是中海油公司规模及现金流较小的缘故),大大降低投资风险,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成功率。
(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实践中要避免授东道国以口实。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东道国的关系,对投资风险防范于未然。一是不违法。注重学习东道国针对外资的法律规定,认真遵守东道国当地法律(包括税法、反商业贿赂法、环保法、劳工保障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尊重当地宗教民俗和文化。二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与当地社会各阶层沟通交流,在社会慈善、用工制度、保护当地环境等社会责任领域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三是尽力实施用工的本地化。
(四)在特定的巨额海外投资合作或工程承包项目中,我国企业应要求东道国方面提供足够的有效担保。
以所谓的“贷款换资源”为例。近几年来,我国已经与委内瑞拉、巴西、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安哥拉、加纳等多个国家签署了涉及数百亿美元贷款支出的合作协议。从“贷款换资源”合作协议的实施程序上来看,我国的贷款先行付出,而对方的资源能源之后供应,这无形中就形成了一定的风险,极有可能出现“款贷出去了”,而资源能源没能“进来”的局面。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谈判合作协议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且要特别注重对方所提供担保的有效性。如对方贷款企业是国有矿业公司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政府提供担保,而不是仅限于由某个企业提供担保。
(五)海外投资经营发生风险后,企业要采取积极而适当的补救程序。
风险是一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东道国国有化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为例,一旦面临此类海外投资风险,我国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一,做好谈判工作。在东道国国有化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可协商的余地,我国企业就要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在交流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以友好的姿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投资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当然,还要将情况尽早通报给我国的有关部门,政府和企业联手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途径的谈判必不可少,效果也会更好。
第二,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我国企业就应想办法争取外界的支持。包括争取东道国“朝野”政党等多方政治势力的同情、支持,寻求友好国家的调解和干预。但其间如若我国企业错误地估计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和东道国的决心,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第三,诉诸法律。当谈判最终破裂,东道国政府正式启动国有化政策,企业就应果断地将争端诉诸于东道国法院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一般应先向东道国的法院起诉,因为它的判决在东道国具有良好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另一个选择就是向国际仲裁法院起诉,目前可受理国际投资纠纷的仲裁机构有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高等仲裁院、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第四,放弃资产所有权,争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对于跨国投资企业来说,与东道国签订管理合同,也是风险补救的一种有效途径。如委内瑞拉政府征用外国的石油公司后,同时与征用对象签订管理合同,合同规定由跨国投资者在原地继续勘探、钻井,炼油和销售。实践证明,海外投资不一定要拥有资产、掌握股权才能获利。如若前述策略均未能奏效,我国企业可以考虑放弃资产所有权,换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cpr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