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存在
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文化差异风险、合同条款风险、项目价值风险、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等六类非市场风险,但是,应当客观地认识到:在海外投资领域遭遇风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还处于“走出去”初期阶段的当下,应当理性看待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因为一定数量的投资失误是投资成功的必要前提和成本代价。在海外投资风险不断发生的情况下,特别需要注意避免因过度担忧损失而因噎废食、止步不前,而是要采取多种对策措施,尽力避免风险,将损失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内。
对主管部门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正确引导企业客观对待“走出去”。
综合各方面的客观实际来说,我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确实需要企业走出国门开展海外投资等跨国经营。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均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达到了必须进行国际化经营的时间节点和实际能力。我国企业切忌跟风,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甚至将企业海外投资的商业行为、市场化行为异变为“政治行为”、“国家/民族行为”,使之“意识形态化”(综合实践中的实际来看,所有的海外投资均由企业所为,是一种企业行为)。政府及舆论在引导企业客观对待国家的“走出去”战略上负有重大责任。特别是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对所谓的“企业国际化经营程度”所占考核权重比例应当慎之又慎,要竭力避免“逼”着企业“走出去”的情况出现。
(二)政府应创造良好的多双边国际关系。
在国际社会,我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种渠道为企业的海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驾护航。虽然我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不会通过侵占殖民地或不平等贸易的方式掠夺矿产资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包括警惕和防范心理)。
以非洲为例,我国应特别重视中非关系的巩固与发展。非洲大陆国家众多、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未来几年非洲经济增长速度将超过全球平均水平。我国企业在非洲既面临着英法等传统殖民国以及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的竞争,同时更面临着世界头号强国美国的全方位激烈竞争。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等多位国际著名学者指出,今后一段时期非洲将是中美竞争的重点地区。值得肯定的是,在最近发生政治变动的苏丹、利比亚等非洲国家,我国政府采取了务实灵活态度,积极接触上述国家的各方面力量,必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
因此,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政府极有必要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成功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3届部长级会议、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办亚洲博鳌论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接触等,都是我国采取措施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积极表现。同时,我国不断加强南南合作,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共谋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设立了“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1992年起,该基金贷款先后支持我国企业在30多个受援国落实援外合资合作项目40多个,较好地促进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为我国其他海外投资商业项目的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国际关系基础。上述工作有力地宣传了我国走和平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道路的坚定国策,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以及民众增强了对中国的了解和认识。
(三)政府应注重提升跨国投资领域国际条约制订上的话语权。
当前,跨国投资领域的相关国际条约主要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有关跨国投资保护的协议、自由贸易协定(FTA)、《汉城公约》(中国在1988年4月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能源宪章条约》(1998年4月16日生效)等。总的来看,目前我国仍处于接受、学习和消化现存国际规则的阶段,在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有待提升。今后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全面深入地参与和影响国际投资领域规则的形成,促进多边、区域、双边等各层次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完善。
(四)政府应采取积极而具体的国内政策措施,助力和呼应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
政府相关部门除了应加快综合性《海外投资条例》的起草工作之外,还要采取以下具体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减少海外投资风险:一是尽快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在利比亚战乱中,由于我国企业没有进行国际投保,仅在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排除了战争险赔偿责任,致使我国企业仅可能获得损失额5%的赔付。二是按行业类别,设立或加大有关产业的海外发展基金,在项目费用等方面降低企业的成本风险。三是同等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经营。因为针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中遇到的风险各不相同,民企与国企之间各有优势,故我国政府应一视同仁给予支持。四是进一步完善吸引和利用外资法律制度,间接支持企业“走出去”,减少海外风险。如加快规范资源能源的外资准入及其出口制度,依照国际惯例合理对等地对待“引进来的外资”和“走出去的内资”。我国政府和民众也应以理性开放的态度平等对待来华的外国投资者。
(五)国资委应对央企的海外投资风险承担不可或缺的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中央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代表国家行使对中央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据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中央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保护中央国有企业的海外资产和人员安全也是国资委的职责所在。如在最近的利比亚政治动荡中,国资委行动迅速,协调中远集团、中航集团等运输企业组织我企业撤离,从海路和航空两线同时启动万余名人员撤离方案,并且在利成立了4个分区指挥中心,分别由4家企业牵头负责指挥撤离,有效地降低了我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于2011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此前,由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颁布)的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实需要,部分企业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遵守规定。例如,依据国家审计署于2011年5月20日公布的中钢审计报告,中钢的海外项目存在较为严重的投资管理问题,违反了国资委关于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有关规定。中钢国际控股进行的3个境外投资项目,未严格执行国家境外投资活动报告制度;中钢国际控股下属谨信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期货交易未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通过境外非法期货经纪商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导致184.68万元难以收回。因此,国资委近期进一步加大了严格监管的奖惩力度,今年出台的上述规定明确指出,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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