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有企业饱受争议,国企“与民争利”的观点在众多媒体中频频出现,似乎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国有企业是否“与民争利”等问题,关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认真研究。
一、国有企业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民争利”
所谓“与民争利”中的“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民众,二是指民营企业。因此,“与民争利”既可以理解为与民众争利,也可以理解为与民营企业争利。如果国有企业通过让广大消费者支付高价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并把垄断利润用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这样的“与民争利”要坚决反对。因此,政府要对煤、电、油、气、水等的价格制定进行干预,不能完全由国有企业自己定价。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也要履行好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把营利目标建立在让民众支付高价的基础上。事实上,国企、特别是央企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上的定价权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定价,人们早已不能享受目前煤、电、水等的低价。
通常指责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并非指它与民众争利,而是指与民营企业(主要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争利。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以竞争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公平竞争,争利行为就无可指责。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推动公平竞争,不断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领域,改善其投融资环境,以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通过不断推进改革,当前绝大多数领域都已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即使过去被认为应该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包括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实践证明,允许非公有制企业适当进入,可以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今后我国还会继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努力降低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门槛。但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并不是要求国有企业退出,而是要形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形成这样的格局,一方面能够促进国有企业效率提高、资产增值,增加人民群众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与其说国有企业“与民争利”,不如说它是“为民争利”。我们既要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国有企业)争利”,也要允许国有企业“与私(非公有制企业)争利”。如果以不“与民争利”为理由,要求国有企业退出所有竞争性行业甚至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既是对全民所有权的侵害,也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上,应当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关键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要起控制作用;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二、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国有经济“为民谋利”的基本属性。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正是由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有经济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并不断发展壮大,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较好发挥,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促进了全国人民整体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
首先,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实现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主体。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人民摆脱了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当然,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其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保证了私人资本不能左右国家的大政方针,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但如果国有经济的力量被削弱,控制力、影响力下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市场也有盲目性,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发挥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国有经济既能够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起示范、带动作用,又能够坚决地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因而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西方国家,虽然政府也要进行宏观调控,但各项政策受到垄断集团的影响和制约,宏观调控的效果很有限。以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为例:危机发生前,美国的金融垄断资本为了攫取高额利润,不断吹大金融泡沫,美国政府和美联储却置之不理;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但效果不佳,难以遏止经济下滑的趋势,造成失业率居高不下,民众生活水平下降。而在我国,中央政府及时出台一系列以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和改善民生为主的危机应对措施,国有企业紧密配合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政策效果迅速显现,很快就遏制了经济下滑的趋势,不仅保持了经济高速增长,而且改善了民生。
第三,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主动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西方大型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它们在国际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这些跨国公司掌握着巨额资金、核心技术和销售网络,并在全球范围组织生产和销售。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私营企业只能通过低价竞争进入国际低端产品市场,或者只能做加工贸易,结果资源耗费很大,但劳动者工资难以提高,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很少。当前,尽管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但我国出口贸易的主体是外资企业,出口的方式以加工贸易为主,出口商品的附加值较低。要使我国真正成为贸易强国,还需要发展我国本土的跨国企业,使它们真正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和销售网络。国有企业具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它们最有条件与国外跨国公司在高端产业展开竞争,为我国谋取更大利益。对此,中国美国商会主席狄安华认为,中国国企向全球扩张,现在不仅在中国国内、甚至在海外的商业竞争中,都可以击败美国企业,“中国国有企业才是美国的最大威胁”。(《环球时报》,2011年5月4日)
第四,国有企业归全国人民所有,其利润最终要用于全体人民。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所有利润都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支配。应该说,在实行统收统支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为民谋利的性质体现得很清楚。但统收统支不利于发挥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因而需要进行改革。多年来,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对放权让利、利润留存等各种利润分配模式的探索,国有企业的盈利状况有了显著改善。2007年,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3年后再定。国有企业当前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样体现了国有资本归全民所有,利润用于全体人民的原则。目前,一些人质疑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认为最高10%的上缴比例太低,没有很好地体现国有经济为民谋利的属性。笔者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应该适当提高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并把这些资金更好地用于改善民生的领域,但也不是上缴利润的比例越高越好。国有企业要继续做大做强,就要进行积累,把国有资本金的部分收益转化为投资,形成新的国有资本。这些新形成的国有资本同样增加了全体人民的所有者权益,为今后国有企业上缴更多利润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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