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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超过房地产——透视高速公路收费的"变戏法"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1/7/27 16: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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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还没有制定和明确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也缺乏基于通行车流量、投资收益与还贷进度等相关指标变化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动态调整机制,导致政府难以按照量化指标进行监管和考核,不能实行弹性的收费标准调整机制。

  长期关注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说,高速公路的管理政策出台始终赶不上高速公路“花样翻新”的速度,政策总是追着问题跑,而新出台的政策又不溯及以往,矛盾焦点一直没有解决。

  例如,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国家确定的直辖市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30年。而很多地方的高速路都是之前就已经转为经营性公路,基本都是之前的收费不算,重新开始收。

  李劲松说,类似于这样收了多年费用之后,通过转变道路的经营性质又增加收费期的做法表面上看似无问题,而且各种审批手续也都有。但是其收费早已超过了投资,再加上增加收费期限,这些都是违背相关法规原则的。

  对症下药治顽疾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6月20日开始了公路收费专项清理工作,主要围绕公路的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治理提出对于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建成的高速公路,以及已经转变为经营性质的高速公路也将纳入治理范围内。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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