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建议,各地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整合并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指出,对存在缺陷的融资平台公司,有缺陷的信贷行为,要抓紧弥补缺陷;对于一些问题严重的融资平台公司,在转移资产负债以后,予以关闭或者合并。同时,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避免融资平台资金链断裂,产生新的风险。
“既然地方政府举债已经客观存在,将来可以报国务院批准,给地方政府发债确定一个额度。”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认为,从长远看,要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还是要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审计署也建议,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当然,举债计划需经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同时,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之外的其他相关债务,要严格审批和控制规模,防止违规、过度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