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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险的“潜规则”:高保低赔?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1/3/30 1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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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日前有媒体曝光:“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超过的部分是消费者白交、保险公司白拿的钱……某运输公司更算了一笔账,认为8年来被多收了1亿多元的保费。”

  这是不是霸王条款?理赔“就低不就高”有没有道理?是否所有车主都被“潜规则”?为何错误明显的“基本条款”能在管理部门备案?

  并非所有车主都面临“高保低赔”

  车辆全损案件仅占车险理赔案件的1%,现行条款未能兼顾所有车主利益

  所有车主都在遭受保险公司的“无良盘剥”吗?

  并非如此。

  “眼下大家批评的‘高保低赔’,说白了就是车辆全损的赔偿问题。”资深代理人蔡大姐告诉记者。

  为什么车辆全损时赔偿“就低不就高”呢?

  “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北京工商大学保险中心主任王绪谨解释说,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利,“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准则。”

  按照业内人士的解释,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按旧车获偿则非常不公平。“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有业内权威人士认为,“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现行车险条款未能兼顾99%和1%的车主利益的问题。

  市场不成熟,监管有纰漏

  行业条款有“文字变通”之嫌,“高保”、“高赔”都不正常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认为,“高保低赔”的发生,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有关。

  “现行车险条款设计不严密、不严谨,监管部门有责任。”刘锐指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则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法》中“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车购置价”之嫌。“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车的标准收取旧车的保费,为‘高保低赔’留下了可乘之机。”刘锐说。

  “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刘锐认为,实际情况中大量车损是部分损失,而车辆部分损坏的修理主要是以新换旧。为了简化手续,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费率厘定上选择了粗放经营的、简单易行的“以新换旧”的“高赔”方式。这种“高赔”自然需要“高保”为其提供支撑。“事实上,高赔、高保都是不规范的,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风险可以被进一步细分,费率厘定会更加合理,保费也更公平、实惠。”

  “尽管车辆全损的概率只占车险赔案的1%,但放到当事车主身上,就是100%的事情。”北京律师赵小鲁认为,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的方便,而牺牲小群体的权益。”

  “虽然理赔的标准是保险公司根据风险数据、大数法则来测算的,并不看个案,但法律要求所有条款都必须讲求权利义务标准的统一,所有人群都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赵小鲁说,如今很多行业的格式合同,都存在诸多不易被人察觉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因为分散维权的成本过高,往往选择宁可吃亏也不惹麻烦,使一些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越来越“嚣张”。“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以及社会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改善。希望这一次车险‘高保低赔’引发的风波能得到监管部门的回应,能推动保险行业进行整改,并且成为向所有霸王条款、不平等格式合同的又一次宣战!”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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