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盘点:
两会后看网民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系列之
——激辩个税免征额调整

编者按 2011年3月14日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胜利闭幕!大会虽然闭幕,由之所引起的关注和期待却更加强烈,今后一段时期,有哪些中国百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将会随着两会的召开发生明显的变化?半月谈网将会在未来几期“今日谈”中对此进行展望和盘点。
今年两会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的访谈,一位网友说到:“我认为(个税)起征点太低了,现在工薪阶层成了中国纳税大户,这不公平,应该收入多的多纳税、收入少的少纳税甚至不交税,希望政府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总理的答复是:“你方才提到的问题我非常理解,而且我明确地告诉你,这已经列入国务院的议事日程,礼拜三就讨论。”总理还表示:“这是我们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不出意料之外,这“第一件实事”,成为了此后一段时间国内舆论的最大热点之一。“个税起征点”究竟应该如何调节?它将会带来我们生活中的哪些变化?真的是越高越好吗?
概念辨析:个税起征点与个税免征额有何差别
谈起“个税起征点”,我们实在有必要作出一点澄清。对于时下各界热议的这个“个税起征点”,我们实际上要使用的名词应该是“个税免征额”。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够混用,否则将会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
个税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对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个税免征额则是在征税对象个人所得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个人所得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进行征税。
举例来说,如果工资是3000元,而起征点是2000元,那意味着要对3000元全额课税;如果免征额是2000元,那意味着只要对超出的部分(1000元)课税(这里暂不考虑对“三险一金”的税前扣除)。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时候,要用到“起征点”的概念,而当社会热议的“个税起征点”其实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概念(下文将简称为“个税免征额”)。
我国个税调整历史
1980年以来,我国的个税免征额共调整过两次:2006年1月,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从1600元调整到2000元;
1980年:800元的免征额,相当于当时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63.5元的十几倍;
2006年:1600元的免征额,与当时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50元相差不大;
2008年:2000元的免征额是当时平均工资2435元的82%;
2011年:时隔三年之后,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终于又要上调了;
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包含上述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将在进一步讨论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目前个税计算方法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2000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税所得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0~500 5% 0
500~2000 10% 25元
2000~5000 15% 125元
5000~2万 20% 375元
2万~4万 25% 1375元
4万~6万 30% 3375元
6万~8万 35% 6375元
8万~10万 40% 10375元
10万以上 45% 15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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