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个税免征额改革
在各种猜测和各方推动之下,新的个税免征额仿佛呼之欲出,然而国内各路专家学者的表态却各异。
华生:过高上调个税免征额反而扩大收入差距
自从政府提出要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来,得到社会各界几乎一致的赞同。同时也出现了要求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过度炒作的现象。认为只要政府肯让利,个税起征点越高越好几乎已经成了普遍的共识。其实,这个认识是完全错误和误导的。我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大体与人均国民收入持平,在国际上属最高水平。世界上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免税额大体在人均国民收入的10%至30%之间。因此,我国个税起征点上调幅度空间不大。
有人认为个税起征点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税。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因此,国家税收来源不是商品税,就是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中国个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较低,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华生认为,可以通过简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阶层适用的个税税率来降低个税负担。比如在个税起征点不变或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把原来一万元以下工薪收入个税税率快速累进到15%、20%的税率下调,变为5%—10%,这样,万元以下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的人纳税就会显著减少,而且比调起征点的纳税更少。
同时,在保持边际税率45%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使高收入的人并不因为中低收入档的税率下调而少交税。这样,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即使个税起征点变动不大,中端、低端收入者都有实惠,收入差距自然就会缩小。
郝玉: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两大弊端
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郝如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研究个人所得税一定不要仅盯住免征额,要多关注税率,二者作用是不同的。如果仅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来研究问题,将有两大缺点:
第一,免征额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越少。
郝代表给记者举了个简单了例子,比如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2000元,那么纳税人数约可占工薪阶层的23%,而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500元,那么23%的纳税人数有可能就会变成18%或者更少,这就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公平原则。纳税人越少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国民意识。
第二个弊病是起征点是“累退性”的数据,不适合调节收入。起征点向上调节,造成的结果就是低收入者减税额一定比高收入者减税额要少,形成反向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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