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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不是拒“外”限“资”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更新时间:2011/2/15 1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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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谈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并购安全审查不是拒“外”限“资”

    对保障国防安全国家安全意义大  完善外资并购结构不会影响总量

    主持人:本报记者 梁 杰 叶晓楠 周小苑

    嘉 宾:梅新育(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董志勇(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蒋先玲(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审查并购安全工作,这引起海内外的极大关注。日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董志勇、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蒋先玲。

    安全审查是世界惯例

    问:为什么要实施安全审查制度?

    梅新育: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是世界通行惯例,我们正是吸收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才建立起来的。这关系到国防安全、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生活基本秩序,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重视的。倒是我们国家前几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这个缺陷必须补上。

    中国准许外资采用并购方式进入已有10余年历史,2006年进一步发布了洋洋洒洒5章61条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谈论多年,直到今天方才公布实施,说明中国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上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谈不上什么“给外资设立壁垒”。

    董志勇: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国家利益、国家经济紧密相关的。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对于如何保障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蒋先玲:目前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新形势、新特点,迫切需要有单独的立法,来保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

    一是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业领域对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构成隐患;二是外资在境内并购的企业特点构成隐患;三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外商对华直接投资(FDI)出现的一些变化也需要政府立法对并购问题加以关注。因此,出台一部独立的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就成为必然选择。

    实施安全审查正逢其时

    问:实施“安全审查制度”有何重大意义?

    梅新育: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其一,近些年中国对外资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领域很大,限制很少,所以,安全意识必须要有,制度更要跟上。其二,两年多前,金融危机高潮时期,西方国家的市场流动性近乎枯竭,西方是想让中国的钱去救危机。现在则恰好相反,中国正逐步收紧货币政策,许多企业发展面临资金紧张的困境,而西方实行零利率,货币四处寻求新的投资市场,中国企业往往成为西方新的“猎取”对象,这就可能出现“泥沙俱下”状况。所以,实施“安全审查制度”正逢其时。我们建立“安全审查制度”不是要挡住正常的境外投资者。

    董志勇:我国已有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是法律层次上的原则性规定,只是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进行审查。但由谁审查,如何审查都没有规定,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次出台“审查制度”,适应了目前的现实需要。

    蒋先玲: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一是有利于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合理利用外资;二是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对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外资并购,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安全审查,中方就会失去对行业龙头企业的控制权,最后导致跨国公司在部分领域实现垄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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