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有必要的结构性增税
在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还是应该研究必要的结构性增税举措。
结构性减税在逻辑上并不排斥结构性增税,应立足于服务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税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通过增税,缓解由于大规模减税带来的财政收支平衡压力,为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作用,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其实,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实施了部分推动结构优化的“加法”措施,如实施燃油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适时提高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较大幅度提高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提高卷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率,同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等。
今后的税制改革中,结构性增税方面的重点,一是可考虑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十二五”应是提高我国税制绿色化程度的重要时期。同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现有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资源税等与环境密切相关的税种存在着征收标准过低等问题,缺少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对建设生态文明、完善税制、深化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房地产税既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源支柱,还可以按照“能力原则”适当增加“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的税负,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优化我国的收入再分配。
资源税与房产税的改革方向
2010年6月,中央于新疆工作会议后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为今后在全国实施资源税改革启动了第一步。
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充分发挥资源税与初级产品价格联动的杠杆调节功能,使价格水平及其形成机制,更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上资源产品供求关系和应有的完全成本,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社会公众低碳生活。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尽快将新疆发行的改革推广到整个西部乃至中部,有条件时再推广到全国。二是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将煤炭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进一步发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作用。三是酌情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税率。目前新疆实行的5%资源税从价税率虽然较以前税负有了较大提高,但离英国的12.5%、俄罗斯的16.5%、美国的境内外平均值14.6%的水平相比,还是差得很远,可以再作筹谋,动态优化。
房地产税改革在我国研究论证已久,并已进行了多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空转试验,目前结合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推出其借道现行房产税的改革试点,时机应当说已经成熟。关键是如何化解既得利益阻碍使之尽快先形成初始框架,再求改进、健全。
从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的需求来看,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也就更加突出。房地产税改革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中的意义在于:政府在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强化主要针对富裕阶层的直接税,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并打造与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内在契合的支柱财源;逐步将纳税重心从生产环节更多地转移、后置到财产环节。
具体到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配合呼应,要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从长远看,应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大宗的地方税种,使地方税体系建设得到重大推进,并为其他改革和全局配套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该税也必然成为房地产调控中至关重要的制度建设内容,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长期的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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