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退税方面,也可在近年采取区别对待的松紧并举结构对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应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成套装备等继续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而对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继续从严不予退税。
当然,由于近年我国已采取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今后在这方面可操作空间已收窄,但仍需积极考虑、动态优化。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降低间接税比重已经具有迫切的社会需要,并具备了一定可能性,更多强调“能力原则”的税制调整的基础条件在逐渐成熟。
扩围面临的利益调整很多,涉及到重新确定服务业扩围后的增值税率、扩围后原实行增值税行业的税率、扩围后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等。总体上来说,推行此项改革,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收总量是否改变,对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的影响会有很大不同。
如果能够把降低间接税比重作为改革的配套诉求,在减少增值税、营业税总体税负的前提下推进扩围改革,对经济主体层面无疑是一个长期利好政策,也有助于降低终端消费者的负担。这项改革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综合效果,十分值得期待。
当然,增值税扩围的改革势必对中央、地方财力分配关系的现状产生重大影响,在地方税体系中有支撑力的地方收入支柱税种未成型之前,增值税扩围的改革只能徐缓进行,不可操之过急。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应包括降低低端税负,同时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为达此目的,急需通盘配套设计而决不应仅限于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要坚持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减免与扣除项目,以及更简化、得当的累进税率,真正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而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但考虑到改革的复杂性与难度,可考虑先减少工薪九级超额累进的档次和优化税率的过渡方案。
从中长期看,如将目前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再把除资本利得单独处理之外的其它各类收入综合计税,并兼顾不同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下,可考虑在税率设计上做如下安排:即使是在不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可将第一档的税率设计为1%,使工资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不太多的这部分低收入人群,明显降低税负;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档次上,可以按原最低档水平保持5%的税率不变;而中等收入阶层之上的高收入者,可以按照收入状况划分为15%、25%、最高不超过35%的另外三档累进税率。当然,这只是个粗线条的比喻,真正做具体设计,需要管理部门作尽可能细致的数据分析与模拟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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