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领域相比,信息通讯服务等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挑战更大。在12月18日的“新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能只考虑市场份额,而应该综合考虑市场门槛、技术标准等。鉴于新经济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紧密联系,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的同时应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应谨慎考虑
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一些新企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时间比较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比较多,对于垄断的认定有很多技术难题;另一方面在市场监管上,如何给被许可的知识产权一个合理定价,是个难题。虽然微软垄断案已有结果,但是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竞争之间实现平衡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吴韬认为,风险投资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紧寡头市场”的普遍现象,一个细分领域中某一个企业在市场份额上占有较大的优势是很常见的。在衡量互联网市场上支配地位的构成时,不能只关注市场份额,而更应当从市场准入、其他竞争者的进入门槛考虑。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当特别谨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表示,反垄断法在调整信息通讯领域的企业行为时,不应当仅仅从网络效应等理论出发,也应当考虑我国产业的发展,实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他建议,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在判断支配地位时,应该加入是否具有掌控生产标准的能力,因为在信息产业中掌握了标准就掌握了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要构建多元化的法律调整方式,要跟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相协调,做出合理的立法选择;第三,鉴于信息通讯网络领域的影响力远远大于传统领域,建议增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惩罚性赔偿责任,予以更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引热议
鉴于新经济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紧密联系,如何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也引起了专家们的热议。
与会的日本专家森·宾田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本茂彦介绍说,信息通讯领域技术创新发展非常迅速,在这个领域产品推出要快,就必须要有标准。比如压缩技术标准MPEG2,许可人24家企业中有12家是日本企业。为了方便谈判处理,相关公司便成立一个专利许可公司,形成专利池。如果一个新公司要创新,必须要用这个标准,但企业不授权的话,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在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也增加了强制性许可的内容。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先林认为仍然需要细化。另外,有的技术标准本身并不是最好的技术,对于这类标准的垄断问题,希望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执法的指南(内部讨论稿)》予以明确规定。
有专家表示,新经济产业中互联互通很重要,即便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但只要处在支配地位,很可能必须向竞争让步,这需要企业重视。
此外,在目前的中国市场上,还有一些垄断案件需要执法机构关注。王晓晔说,最近,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互联网接入价格上,实行“同一种产品,三种用户、三种价格”,竞争对手的价格最高,其次是增值服务商,再次是内容服务商。这种收费使得有些服务商能否继续参与市场竞争,都是问号,但是这种行为既不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干预,也没有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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