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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信息通讯等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面临挑战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0/12/21 15: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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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再出五个配套规章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构抓紧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据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规定》即将出台,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三个规章,也即将出台。

    12月18日举行的“新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副司长李青介绍,《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就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协同行为、行业协会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比如反垄断法中规定“禁止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禁止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禁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等。那么什么是以不公平高价出售或者不公平低价购买,以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是什么,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以及没有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者过低价格拒绝交易如何认定等等,都需要明确。

    《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规定》主要就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调查、宽大政策、承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宽大政策是指经营者若主动报告违法情况,第一个主动报告并提供要害证据的,免于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可以按照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三个规章中则主要对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承诺制度、宽大政策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桑林处长表示,规章对垄断协议的规制重点是横向垄断协议,其中,对于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如何认定是难点。规章中规定了三条:一是看有没有行为的一致性;二是经营者之间有没有意思联络和意思表示;三是经营者对这种一致行为能否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在这三个因素基础上,还要考虑市场结构状况和市场竞争状况来分析。

    他认为,在寡头市场结构状态下,这种协同行为更容易发生,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具体分析,但是的确很难判断。

    此外,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指的是全球市场销售额还是全国销售额,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也都是难点。桑林说,只能根据个案在实践中进行摸索来认定。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即将出台的规章还对举报材料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有经营者和举报人基本情况,包括住所、行业等,还要有相关事实和相关证据。(辛红)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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