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2月1日电(记者范世辉)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发展,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12月1日,河北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内容出台。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介绍,此次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三是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四是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有关负责人提示,为保证改革实施前后进口付汇业务的有效衔接,各进口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原规定到外汇局完成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付汇业务,进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做进口付汇备查处理。另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外汇局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确认书》文本挂载于外汇局网站(网址:www.safe.gov.cn),进口单位可自行下载。
2010年12月1日起,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按《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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