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清费、让利于民。这是减轻群众负担、抑制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的有力措施。经过30多年的体制改革,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但仍有少数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制定。为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协调,审慎出台。同时,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涉及企业生产与群众生活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和不合理的价格,缓解企业生产成本增支和群众生活费用增加的压力。
强化监管、维护秩序。这是稳定市场价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稳定市场物价,必须下决心整肃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就是要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就是要规范粮食、棉花、糖料等农产品收购秩序,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防止过度投机。同时,要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细化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制止乱涨价行为;制定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审核工作,防止不合理涨价。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是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安定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要把国务院《通知》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必须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定群众生活放在优先地位,尤其是要进一步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制定好应对预案,组织好生活必需品供应;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安定群众生活。
国务院《通知》确定的十六条措施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操作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增强主动性,提高预见性,发挥积极性,把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