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时在不该拐弯的地方拐弯,被警察抓了现行,让15天内到银行交罚款。一直以为“15天”就是“15个工作日”,便在三周后去交罚款。工作人员说,已经逾期一周,还得交滞纳金,每天为3%。询问相关部门,解释说“15天”并非“15个工作日”。
查了一下相关法规,说的确实是“15天”。许多地方还专门就这条规定作了解释:违法车辆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为15天,即自交警部门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当事人要在15日(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可我到政府部门办证件或盖章时,一般都要求“15个工作日来取”——用的都是“工作日”。
由此我发现行政规章中一个有趣的小秘密:政府部门要求老百姓履行某义务时,用的一般都是“天”。而规定政府部门向老百姓履行某种义务时,用的都是“工作日”。15个工作日,就是三周,折合成天数就是21天。而15天,就只有两周,一般只有10个工作日。官对民的义务以“天”去计量,而民对官的义务,则以“工作日”去计量,这就是官民不平等最隐秘也最形象的体现。
这样的差别在行政规章中随处可见,除了交罚款,还有纳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就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这里的“日”,也是“天”,而不是“工作日”。
办暂住证,不少地方的规定也都是:外地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三日”是“三天”,而不是“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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