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合作组织不应抛弃
走合作化道路,以改变中国小农经济和促进中国农村发展,这是在解放前,就受到梁漱滇、冯玉祥等有识之士的重视和进行过探索的。全国解放后,我国立即在农村推开了互助组。1955年起,全国组织了农业合作社,应该说农业合作社对中国农村经济特别是集体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只是由于后来的操之过急和快速向公社化的转变,出现了共产风、浮夸风,导致了三年困难时期,演变成一场灾难。
改革开放后,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提出的包产到户或叫“大包干”,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并得到了邓小平的肯定。这件事对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勿用置疑的。但是,当这种过份关注的倾向形成时,也出现了另一种倾向,那就是对合作化的彻底否定。1987年我们到国外调查时,在不少国家都发现,公司制农业合作组织对农业经济发展、农民致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日本北海道农村的变化,农民的致富,无一不是靠合作起来发展集体经济实现的。我国改革开放后较早富起来的河南新乡的刘庄、河南临颖的南街村、江苏江阴的华西村等,也都是原先的合作组织没有拆散发展起来的。
因此,在改革开放32年后的今天,我们需要以新的改革思维,审视和重视合作化道路对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不能对其永远避忌和抛弃。
“公司+农户”难使农民致富
根据国内外的共同经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所创造的价值是农产品本身的3-10倍。不久前,笔者在安徽凤台考察时,一位企业老板告诉我,当地农民卖梗米1.7元/斤,而公司将其运到南京后可卖到17元/斤,刚好是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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