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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概念放大
来源:中国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9/8/1 9: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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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管理新规欲覆盖各类贷款

    30日,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析人士认为,《办法》明显扩大了“流动资金贷款”概念,监管部门欲将“受托支付”的支付管理模式扩大到各类贷款,以防范信贷挪用风险。   

  支付新规全覆盖

    一般而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但在《办法》中所称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且同时规定,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我国存在事业单位借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如学校、医院,乃至铁道部门等,加入事业法人可谓合乎国情,但同时规定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则明显有扩大概念之嫌,“加上周一公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所有机构类贷款都将纳入支付新规的管理范围。”

    《办法》还规定,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分析人士表示,这表明其它融资手段也将纳入支付新规管理范畴。“加之随后将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受托支付’为特征的支付管理模式可谓将各类贷款‘一网打尽’。”

    据接近银监会的人士介绍,上述文件标准只是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银行可以自行掌握上浮尺度,可能出现更高标准。

  “受托支付”有效防范风险

    无论是《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将要公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受托支付”成为其中最大变化。“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这意味着银行会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从而有效控制信贷资金流向,遏制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现象。

    业内人士表示,已公布的文件贯彻了贷款全流程管理的理念,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部分,其中“合同签订”规定基于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契约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受托支付”使得贷款不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在第一站有效防止了贷款挪用。”对于如何防范此后贷款流向问题,连平解释,信贷资金进入最终收款人账户后其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成为最终收款出售产品后的收入,应当视作其自有资金,而非银行的信贷资金了。从银行角度看,控制向其借款人的风险,保证借款人还款能力已经足以。

  助推经济健康发展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贷款新规只是对支付环节进行了一些调整,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

    与此同时,新规有利于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管理的质量,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这将从根本上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支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该负责人强调,银监会近期发布的系列办法,从2007年就已开始研究起草,是对以往和现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系统化的调整与完善,是一项银行业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有专家认为,监管部门对风险和贷款使用效率做出评估,对信贷扩张的交易进行调查和研究,以致在风险快速积聚时通过修订监管政策防范风险,是监管部门职责所在。

    《办法》中所称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办法》同时规定,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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