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专家支招 规避劳资纠纷(图)
上半年社会保险争议最多,占案件总量的36%,其次为劳动报酬争议
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最多,占立案总数的近一半儿
石市仲裁院十一后有望正式运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少案多的状况将缓解
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260件,涉及职工13394人,劳动人事争议仍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其中,社会保险争议最多,占案件总量的36%;其次为劳动报酬争议,占22%。
河北省首届企业劳资风险防范研讨会昨日召开。
会上,河北省企业风险防范促进会理事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社科院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从事劳资关系管理、研究、教学的人员,部分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负责人等,纷纷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资纠纷及避免纠纷建言献策。
权威发布
河北劳动人事争议仍处于高位运行
昨日的研讨会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焕强表示,“劳动人事争议仍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其中,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最多,占立案总数的近一半儿。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是基本持平或下降的。这与金融危机后用工环境逐渐改善有关。
据悉,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河北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态势。这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新一代劳动者素质提高、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不依法办事有关,也与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维权成本降低有关。
石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较去年同期也有所下降,上半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00余件,预计全年在1000件左右,将比去年的1100多件减少100多件。石市仲裁院院长侯振勇表示,石市仲裁院十一后有望正式运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少案多的状况将得到缓解。
专家“把脉”
剖析案件 给劳资双方“下和棋”支招
本报选择部分劳资纠纷典型案例并附案情分析和专家提示,希望可以给劳资双方缓解矛盾以启示。
注:具体案件的裁决,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决为准。
典型案例 1
没“社保” 劳动者可要求补偿金
余某在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2000年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4年和2007年又分别为其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用人单位应为员工依法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四险,女职工还多一项生育险。因一直没上失业保险,余某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但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
专家建议
1、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劳动者要依法维权。
典型案例 2
拖欠加班工资 可随时提起仲裁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较少对用人单位的种种做法明确提出异议。一旦离职,劳动者往往会与用人单位“算总账”。
这笔帐里,一般就包括加班工资部分。
案情分析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专家提示 1、一般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内自由约定合理的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应该每月进行加班统计,并有劳动者签字确认,声明加班时间以该加班统计为准。
3、考勤制度应与加班制度相呼应,且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2年。
4、工资单上明确加班工资。
典型案例 3
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小王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公司做软件开发。小王与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的服务期为3年,第1年为见习期。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差1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小王按时报到后,公司与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4年,并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小王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工作并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则扣留了他的档案,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并要求小王支付4万元违约金。
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返还被扣押的档案、户口材料。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虽然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因此,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小王得以胜诉。
专家提示
1、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及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何限制劳动就业选择权的规定均属无效。
文/本报记者李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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