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药监局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管
本报讯 (记者 范玉蕾 通讯员 赵俊华)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该局进一步加大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
凡发现《药品经营许可证》期满未取得新证书,并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一律按无证经营论处;凡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和要求从事药品经营的,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的、不能提供经营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造成假药流入渠道,一律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加强对阴凉和低温冷藏药品的检查。该局将重点加大对疫苗等重点品种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凡发现不符合储存条件存放、运输药品的,现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查封,由企业送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特殊管理药品购销行为也是市食药监局加大监管力度的重点。该局将进一步严格特殊管理药品购销环节的资质审核及证明材料留存,按规定索要合法的销售票据。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必须暂停销售,并立即通知食药监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疫苗经营企业销售疫苗时,要审核购货方资质原件、购货人员身份证明,并留存盖有购货方公章的复印件。凡发现违规购销特殊管理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停止经营活动、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市食药监局将监督各药品经营企业对过期或损坏的特殊管理药品登记造册,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由食药监部门统一进行监督销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销毁特殊管理的药品。
市食药监局还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该局将监督各药品经营企业依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销售药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列明详细内容并附销售出库单;购进药品时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按照税票内容逐一验收,票、账、货必须一致,重点要做好特殊管理药品的票据管理。对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本报讯 (记者 范玉蕾 通讯员 赵俊华)日前,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该局进一步加大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
凡发现《药品经营许可证》期满未取得新证书,并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一律按无证经营论处;凡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和要求从事药品经营的,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的、不能提供经营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造成假药流入渠道,一律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加强对阴凉和低温冷藏药品的检查。该局将重点加大对疫苗等重点品种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凡发现不符合储存条件存放、运输药品的,现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查封,由企业送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特殊管理药品购销行为也是市食药监局加大监管力度的重点。该局将进一步严格特殊管理药品购销环节的资质审核及证明材料留存,按规定索要合法的销售票据。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必须暂停销售,并立即通知食药监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疫苗经营企业销售疫苗时,要审核购货方资质原件、购货人员身份证明,并留存盖有购货方公章的复印件。凡发现违规购销特殊管理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停止经营活动、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市食药监局将监督各药品经营企业对过期或损坏的特殊管理药品登记造册,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由食药监部门统一进行监督销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销毁特殊管理的药品。
市食药监局还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该局将监督各药品经营企业依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销售药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列明详细内容并附销售出库单;购进药品时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按照税票内容逐一验收,票、账、货必须一致,重点要做好特殊管理药品的票据管理。对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本报讯 (记者 范玉蕾 通讯员 赵俊华)日前,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该局进一步加大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
凡发现《药品经营许可证》期满未取得新证书,并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一律按无证经营论处;凡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和要求从事药品经营的,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的、不能提供经营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造成假药流入渠道,一律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加强对阴凉和低温冷藏药品的检查。该局将重点加大对疫苗等重点品种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凡发现不符合储存条件存放、运输药品的,现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查封,由企业送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特殊管理药品购销行为也是市食药监局加大监管力度的重点。该局将进一步严格特殊管理药品购销环节的资质审核及证明材料留存,按规定索要合法的销售票据。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必须暂停销售,并立即通知食药监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疫苗经营企业销售疫苗时,要审核购货方资质原件、购货人员身份证明,并留存盖有购货方公章的复印件。凡发现违规购销特殊管理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停止经营活动、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市食药监局将监督各药品经营企业对过期或损坏的特殊管理药品登记造册,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由食药监部门统一进行监督销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销毁特殊管理的药品。
市食药监局还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该局将监督各药品经营企业依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销售药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列明详细内容并附销售出库单;购进药品时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按照税票内容逐一验收,票、账、货必须一致,重点要做好特殊管理药品的票据管理。对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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