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判断,与2004年以前相比,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出现了四个新变化:一是债务规模急剧放大;二是债务形成由被动的欠债开支转为主动的债务融资,即由维系经费支出变为参与建设投资为主;三是债务关系更复杂:由政府与债权人之间直接关系变为地方政府——政府融资企业——银行、信托机构——资本市场等间接交易。四是解决的出路,从财政监管为主变为市场导向的体制甚至制度性建设为主。
上述制度基础,表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客观必然性,同时也可从中理出解决的思路。这种思路分短期和长期两大类。
关于短期思路,目前决策层采取的措施非常及时,也切中要害。至少在当下,能起到立即避免地方债务失控之效。国务院和银监会制定的清查整顿总目标是:解包还原,重新立据;风险分类,保全有力;加强协作,整体评估。相关行政措施,可从如下途径加以落实:
一是摸清底数。尽快实现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化。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金融行业数据统计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要求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实上报对各级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的借贷信息,同时加强对公开上市银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公开其对各级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往来。二是围绕公共财政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重点推进各级地方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公开透明。政府所担保或因潜在担保义务对其所属企业的隐含担保必须列入公开项目。
二是加强问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当地主要决策人和金融监管负责人的问责范围。6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9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时提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报同级人大审批;加强预算信息在政务公开中的披露义务。财政部已经表示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重点清理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承诺行为,坚决制止以财政性收入等违规担保承诺的做法。这些要求非常及时。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法制政府、服务型政府是应有之义。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推动经济发展,要依法决策,所依之法当然包括《预算法》和《担保法》。对于这方面的违法行为,必须尽快建立和启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其次,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从金融机构大规模贷款,或者在项目收益及财政收入无保证的情况下获批发行项目债券,金融监管机构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出现大规模系统性失控局面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该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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