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快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配套制度。这是市场机制得以确立的关键举措。应尽快出台居民存款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毫不动摇地推进金融机构退出与重组制度。尤其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导向的改革还任重而道远。
关于长期思路,不外是完善机制、改革体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除了转变地方干部绩效考评指标外,应加强立法,在《预算法》修改和《政府信息公开法》立法设计中,加大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和违法的惩处力度。目前,至少可以从基层着手,创新辖区居民对当地政府的监督机制。
二是建立上下级政府间财政监管规则。在我国,鉴于地方政府破产重组的制度环境尚不具备,对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行为,只能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程序。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即使联邦制国家,也并非不管不问。大体上,分为地方自治为主和上下协调为主两类,通过颁布相应的法律,运用公开批评斥责、司法追究或财务惩罚等方式,对下级政府的财政举债行为进行约束。
三是加快《财政转移支付法》立法步伐。这部法律从提出到调研已经延续近十年,至今仍无结果。在此之前,不妨先以行政法规形式,就现行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预算资金拨付条件、程序和监管进行规定。待时机成熟再在明确区分各级地方政府职能分工条件下制定相应法律。
四是自然资源类国有资产立法。这一法律主要解决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行使及其收益分享如何在不同级次政府之间进行分割。作为探索,也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各级地方政府的授权,在程序上、授权条件上进行规范。对现行条件下一些地方政府对这类资产随意行使产权的行为,要尽快加以约束。
在所有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主张中,有一种提法当前最需要警惕:即所谓修改《预算法》和《担保法》,允许地方政府公开发行债务。理论上,这种急功近利的观点不顾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也忽视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之间的制度区别;实践上,远的如美国自1790年至1990年的财政历史,以及中国晚清地方财政混乱的后果。近的呢?且不说上世纪90年代俄罗斯和拉美有关国家的货币危机,就是最近希腊债务危机和欧元前景的变局中,财政权力的相对分割和共同货币所有要求集中统一的矛盾之间,并无多么难以理解的理论逻辑。这些深刻教训和沉重代价,当为我们殷鉴。(时红秀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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