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额市级在五千万元以上,县级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都要对其进行全面审计……6月1日起,《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正式实施,我市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条例,该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齐惠明,就《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以期让更多市民对开始实施的审计条例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三年大变样”催生《条例》诞生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国家拉动内需资金的大量投入和我市“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量都有了极大的增长,创下了历史之最。据有关资料反映,2006年至2008年全市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达到了300多亿元,审计机关审计总额达100多亿元,约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显然,快速增长的投资规模现状和社会公众的期望,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受到审计机关自身条件限制和相关社会因素的影响,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不能实施有效的全面覆盖,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没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国家审计的权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造成了部分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缺位,难以全面落实《审计法》规定的职责,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难以得到维护。
齐惠明表示,中央对审计机关的要求,就是对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避免损失浪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自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制定一部适合我市实际的建设项目审计法规,有效解决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既是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更是推动和规范全市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需要。2007年下半年在市政府支持下,市审计局即着手申报《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启动立法程序,历时两年多,经过调研论证、数次讨论修改,2009年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了该条例,2010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6月1日起施行。
市级投资五千万需全面审计
齐惠明表示,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法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健康有序发展。《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据介绍,《条例》中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类别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投资额市级在五千万元以上,县级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可以有选择地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据介绍,所谓全面审计,一是说不能存在例外,满足这两个投资额度条件的,属于审计机关必审项目;二是说对这类项目,既要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也要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还要实施跟踪审计,如果条件允许还要尝试进行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等。总的说来,对这类项目的审计,不能留有盲区,不能留下死角,确保对重点项目的审计全覆盖。除此之外,对非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赋予了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权和对其审计结果的监督审核权,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对其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其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操作尺度,以确保审计质量。
重大项目将实施跟踪审计
《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单位(标段)工程完成后的2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实施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的3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选择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类别实施跟踪审计。
齐惠明表示,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条例》在规范审计程序方面,除遵循了一般的审计程序规定外,还针对我市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情况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分别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应当遵循的时限要求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除此之外,《条例》还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的审计结果和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超过规定期限,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