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审计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因被审计单位原因,应经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待结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规资金超过一千万元或占工程总价款10%以上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已经拨付或者支付资金的,拨付部门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
如果建设单位逾期拒不提出办理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由审计机关责令其补正,接受审计,拒不补正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为了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保证审计权力的正常行使,《条例》利用较大篇幅规定了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和机构,赋予审计机关以相应的审计处罚权和移送处理权。其目的就在于通过一定的审计手段,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规范财政投资行为,减少损失浪费,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审计结果成工程
竣工结算依据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签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预留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工程价款;依照本条例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还应当载明经过审计机关审计的内容。工程竣工决算时,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应当主要审计以下内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总投资控制情况;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设备、材料等采购情况;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建设成本核算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主要审计以下内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规定内容;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据介绍,为了保障和促进审计机关正确履行对建设项目的监督职责,强化国家审计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严肃性,《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签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预留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工程价款,这是针对现实中审计结果的权威性远没有达到法定要求,难以充分体现而设定的,明确了审计结果的利用和法定地位。为了保证审计机关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条例才作出了“工程竣工决算时,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这样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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