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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昨日审议通过
来源:燕赵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0/4/30 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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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昨日上午,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出租车司机年龄不超六十岁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和经营场所;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

    同时,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要有取得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加入一个出租汽车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合同。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要有经营地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取得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停歇业的,应提前1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交回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及标志、计价器,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退出营运的车辆,变更车体颜色。除诉讼、仲裁、交通事故和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连续停业超过三个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不到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仍不恢复营运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注销其营运证件。《条例》明确禁止,执法主体部门、相关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禁止倒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

    出租车禁止加装闪光装置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要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显示牌;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车身两侧表明所属公司名称简称、编号,车窗表明租价标准,座套指定位置标明监督管理机关名称、监督电话;在车内明显位置装有检测认定合格的计价器,防止服务监督卡;并装有卫星定位调度(GPS)系统。

    禁止在出租汽车车窗上贴膜和使用有色玻璃,在车体、车内、车窗玻璃设置广告,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装置。在顶灯设置广告、车内安装无线电对讲机及其他装置的,应经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及其营运情况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违章经营记录,车辆技术档案,车辆装置、标志、标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

    出租车拒载最低罚1000元

    针对广大乘客普遍关心的出租车拒载问题,《条例》规定,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出现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拒载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城区繁华路段、主要道路营运时应当在出租汽车落客点上下乘客,不得在落客点停车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停车站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

    针对包车司机和车主容易产生的纠纷,《条例》要求,出租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号牌、车型、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出租汽车租赁费用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种情形乘客可拒付车费

    《条例》规定,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车费和应乘客需要或线路必须的过桥、过路等费用。

    出租汽车出现以下四种行为,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条例》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物查询和拾物查收、归还领取制度。乘客查询、领取遗失、遗忘物品,凭当次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或有关证据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物品可按无主物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制度。对举报、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日;对举报、投诉无证出租营运车辆并经查实的,应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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