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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10/4/19 9: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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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分局召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论坛”,邀请社会相关专家现场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研讨。

  专家解读

  五大亮点规范网上开店

  亮点1:

  开网店须实名登记

  《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没有办照条件的只需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那里注册真实信息即可。石市工商局交通分局副局长王旭军说,这实现了经营者从虚拟走向真实,使监管部门能确定监管对象。

  亮点2:

  消费者信息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对转卖、盗用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石市工商局交通分局邮电科科长王辉说,此次《暂行办法》将这一条加入,并规定了相关处罚金额,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亮点3:

  电子化购货凭证

  可作投诉依据

  《暂行办法》)中规定,网购店主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电子商务系主任张金华认为,电子凭证作为消费者的一种维权凭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4:

  不得搞“霸王条款”

  根据《暂行办法》,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参与论坛的专家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网店不得搞“霸王条款”,发布与商品不符不真实的信息,例如规定“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工商部门对此将予以查处。

  亮点5:

  “淘宝”要协助追偿

  《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生消费纠纷或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交易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

  王旭军副局长说:“追偿这个概念是首次列入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建言

  网店注册不能“一刀切”

  昨日的论坛上,各专家学者也从多个方面为《征求意见稿》建言献策。

  ■网店的工商注册不能“一刀切”

  针对网上开店大多走“低价微利”模式,石市工商局交通分局注册科科长牛丽萍建议,根据网店自身特点放宽条件,比如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上都要与实体店区别对待,简化注册程序和方法。她认为对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或是在互联网上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可以不强制办理执照。而交易量达到一定量的大网络卖家,就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执照了。

  ■把快递行业纳入监管

  “此办法没有涉及到与网购密切相连的一个重要环节:快递。在许多的投诉中,快递问题颇多,与网店的责任和义务不好区分,容易导致互相推诿。”王辉建议补充增加对快递行业的明确条款。

  ■监管应有别于实体店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樊鸿雁认为,网络交易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低价微利,工商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应有别于实体店,在《暂行办法》中应明确这点。而工商部门在监管方式、手段上要有别于对实体店的监管,而且在监管理念上要体现服务与监管并重。

  此外,河北省民盟法律委员会委员薛尚利等人士还建议,在相关条文中应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合同欺诈或是合同诈骗,这样可以保证执法有法可依;此外,还应建立工商、通信等部门互动互通体系,更加有利于网络购物的监管。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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