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戴丽丽)今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我市将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即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省会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意转入户口的,可以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这是记者日前从市政府获悉的。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扩大城镇规模,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调整和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实行“三放宽、两实行、一引进”的户口迁移政策,积极引导在城镇投资、务工、经商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吸纳并引进各类人才。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可在城镇落户
《意见》规定,在城镇落户以在省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作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准予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或投靠落户。
符合条件的大专以上学历者可落户市区
凡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长期固定住所的,而且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在省会投资100万元、年纳税达到3万元;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在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
凡在省会就业、经营、投资并在县(市)城区、小城镇拥有稳定住所的,如果取得了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
《意见》指出,省会将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或城镇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准予高层次人才申请本人及配偶等随迁落户
为了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到省会落户,《意见》规定,对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省会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愿将户口迁入石市的,可以将户口落户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派出所公共地址或直系亲属家庭户,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意见》还规定,对于无合法或长期固定住所人员,又不符合在人才市场和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在就业、生活、经营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由派出所直接管理集体户口簿。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迁移手续真实完备不需要上级审批的,要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对于涉及由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政策,仍适用于市政府《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与该《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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