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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公布价格违法七大案例
来源:石家庄日报 更新时间:2010/3/10 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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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 巍 实习生 刘 曼 张蕾蕾)近日,市物价局在全市2010年纪念“3·15”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价格违法七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焦客运站邯郸客运车私收行李费价格违法行为案。市民王先生2010年2月8日举报,南焦客运站个别客车在乘客检票上车后,还要另收取5—10元的行李费。裕华区物价局立即会同南焦客运站进行了调查,经查实,私收行李费的是邯郸车。裕华区物价局责令车主退还私收行李费,并给予罚款处罚。南焦客运站将该客运车停运并培训3天。

  案例二:屈臣氏石家庄第一分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2010年2月5日,桥东区物价局在春节市场检查时发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当即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桥东区物价局,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超市虚构原价销售空调的价格欺诈行为案。长安区物价局在2010年春节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立式2P空调,标明原价6390元,惊爆价3600元;壁挂式1P空调标明原价4050元,惊爆价3050元;壁挂式1P空调标明原价5088元,惊爆价2614元。但不能提供按原价实际交易的票据,该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长安区物价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左岸阳光小区和卡玛国际花园小区违反规定收取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案。市物价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现,左岸阳光小区和卡玛国际花园小区没有执行新建住宅和正在开发的住宅将公共管网和庭院工程建设费一并计入房价,由开发单位缴纳,不允许向居民住宅用户单独收取的规定,以每户3000元、3200元、3500元不同标准单独向1200户住宅用户收取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合计343万元。该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规定,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343万元,并处罚款18000元。

  案例五:河北安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出入证工本费案。2009年3月23日,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河北安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13650元。市物价局依法责令其退还了所收费用13650元。

  案例六:新华道路停车中心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动助力车费案。2010年1月28日,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华道路停车中心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中心违反规定收取电动助力车费,电动助力车应收费0.50元/辆次,而其实际收取1.00元/辆次。该行为属于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依法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石家庄市亚星大药房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案。2009年9月12日,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石家庄市亚星大药房的药品销售价格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违反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部分甲型H1N1流感相关防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示》中“莲花清瘟胶囊(0.35G×24粒)14.80元/盒”的最高零售价的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为18.00元/盒。根据有关规定,市物价局责令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并退还多收消费者价款339.20元。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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