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表示,在全国10余个城市空转6年后,物业税无论如何应该有个交代了。他预计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会有明确的说法。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房地产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税负很重,但持有环节很轻,因此极易造成一个人购买多套房,造成房价暴涨。如果加大持有环节的税收,则拥有多套房的投资者会减少,房价就会下跌。(2月5日《成都晚报》)
张学诞的表态所释放的信号很明显,那就是开征物业税的脚步越来越近了。近几年每每传出要开征物业税的消息,社会各界无不热议,这一次自然亦不例外。
为何要开征物业税?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可极大遏制炒房行为,戳破房产泡沫。二是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其实这两点相辅相成,一些支持的逻辑思维即是,如果直接开征新税,必然引起民意反弹,假以遏制炒房的名义,便可师出有名,取得民意基础。其实,之所以打物业税的主意,无非是地方政府可供出卖的土地越来越少,欲开辟新的税收渠道而已。但显然,即便开征物业税,能否戳破房产泡沫,尚是未知数。而可以确信的是,政府财政收入必将大为提高。
开征物业税,就能够让普通工薪阶层买得起房吗?这种判断显然过于草率。道理很简单,增加税费是把双刃剑,它既可能伤害炒房者,也可能伤害购房者。实际上,参照现实体验,随着税费的增加,最终的受害者是普通购房者,因为各种税费必然打入购房成本。如此一来,开征物业税不仅无益于降低虚高房价,反而助推房价,令有购房意愿的人叫苦不迭。
尤其需要厘清的是,开征物业税,名不正言不顺。从媒体报道我们可以知道,北京最早明年底开征物业税的表达,出自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之口。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是,税务部门无缘决定是否开征物业税。《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换言之,开征新税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通过。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没有民意参与的开征新税既不合法,也必然会激起民意反弹。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也被称为“不动产税”,它的要义在于不动产,而我们的房屋其实只有70年的使用权。即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政策,购房人只不过是一次性缴纳70年的土地出让金。正如有论者所称:如果征收物业税,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分70年来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已经购买的房屋,如果征收物业税,是不是要退回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由是观之,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物业税,不开也罢。即便在利益驱动下,相关部门铆足劲头要开征,在笔者看来,也要经过三个环节。首先,尊重法律程序,物业税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通过。其次,尊重民意,充分讨论,由公众确定税率。最后,在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刚性不变的前提下,一旦征收物业税,应该同时废止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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