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洁)近日,省政府出台冀政[2010]1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百姓关心的保障性住房产权、上市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廉租房实行多元产权
《通知》指出,各地在拥有足够廉租住房房源,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前提下,可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试行政府和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实行多元产权。政府和个人出资比例的确定及管理办法由市、县(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经适房5年后可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上市进行交易,必须按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当地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县(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改造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通知》明确,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原有房屋面积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扩大的面积以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均归个人所有。对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可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居民具备支付能力后,允许其购买原租赁部分,获得房屋产权。合理扩大的面积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通知》特别明确,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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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等企业负担部分改造配套费用
本报讯(记者张洁)一直以来,棚户区改造的配套建设费多由各级政府负担。近日省政府出台的今年一号文件则明确提出,今后,改造安置原居民的住宅配套设施将由相关企业出资配建。
文件明确指出,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及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
我省多措并举增加保障住房建设投入
本报讯(记者张洁)资金投入是长期以来制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瓶颈”问题。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措施。《通知》明确,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预算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以往,保障住房建设资金均由当地政府出资,《通知》提出,各地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方式。
通知明确,各级政府是推进国有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有改造任务的企业是实施主体,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从今年开始,省级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国有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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