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在职职工住院(含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起付标准以上至40000元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为14%,二级医疗机构为17%,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20%,三级医疗机构为22%;4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为10%,二级医疗机构为12%,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15%,三级医疗机构为17%。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较在职职工降低3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最低不低于10%。
按结算年度计算(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6万元。
6 个人账户 可用于哪些方面?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市医保中心为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下列项目构成: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个人账户的利息。
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按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以上的为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的6%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市人社局统计数据为准)的,以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基数。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下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个人账户使用基本医保IC卡,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发给本人。
7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如何筹资与报销?
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除国家公务员外,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45周岁以下参保职工每年每人48元、45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每年每人60元。
按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人赔付85%,个人负担1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保险人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4万元。
8 参保职工医疗费 如何支付与报销?
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使用基本医保IC卡中的个人账户直接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使用基本医保IC卡中的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9 职工意外伤害 病种如何报销?
职工意外伤害病种医疗费的支付及管理办法,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由投保人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提取向保险人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最高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限额,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解决,非公务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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