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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0/2/3 10: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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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送商业短信须经用户同意;窃取个人信息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追刑责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已建立起初步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针对“垃圾短信”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群发广告短信,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去年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对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作出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根据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短信息平台,向用户发送法律、条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内容。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

    此外,据介绍,该《规范》也强化了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按照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用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需从其规定之外,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查询服务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删除、篡改用户信息。

    针对公民个人真实信息泄露问题,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通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作出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宋通还介绍,去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这一罪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在打击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涉银行卡犯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并于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规定。“《解释》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按照《解释》,用盗取的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将面临刑法追究。“《解释》还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3 公民权利意识要加强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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