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部分收归中央?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很大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收入又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带来新的土地价格上升,形成新的可以卖更高价格的地。钱从土地上来再花到土地上,只不过雪球越滚越大”,邹晓云指出,“关键是这一股扩张的力量不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内生的需求力量,而是地方政府划定一个需求目标,再根据此目标卖地,最后形成城市范围无序扩张,恶性循环。
“香港的土地收益占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比例也不小,但不同的是,香港不是根据政府需要多少钱设定卖地指标,而是有人需要买地,政府通过出让得到钱。”邹晓云表示,“这样买地的人是有实实在在的需求的,资金也是有充分保障的。而内地一些城市的情况是不知道你有钱没钱,先做好地,最后必须要卖出去。”
“本来,按说每年的土地供应都有计划”,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表示,“但是非常不明确,而且变数很多,客观来看,计划数据本身就依据不够。”
“关键在于这并不是可持续,这并不能成为地方政府长久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受访的专家指出,“一旦地方土地收益大幅缩水,将导致地方财政难以为继。”
这样的担心在2008年得到印证。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减少,一些工程项目资金缺少保障。例如廉租房的建设。“而且70年的土地出让收益,提早一次性花光,寅吃卯粮,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上述专家指出,“所以,学者们建议,将土地出让金部分上收中央,以抑制地方的卖地冲动。”
中国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费的制度始于1987年。当时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变种,主要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而中央并未从中获利。
1988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收取,每平方米从0.2元到10元不等。中央和地方政府按5:5分成。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大大改善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但一些地方出现少交、瞒交部分土地使用税的现象。
1989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其中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两个月后,中央提取的比例降至32%。财政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其中先由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城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
但一些地方政府隐瞒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严重,中央提取部分难以落实。
1992年,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按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半年后,财政部出台《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次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称为“土地出让金”,并将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的比例,下调为5%。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要求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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