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的用人单位还要求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收回后才填写具体内容。在接受调查的193人中,有25人有过类似的经历。如果劳动者签订了空白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都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只要不低于法定标准即可。
“除此之外,加班费、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特殊工时制以及隐蔽用工等,都成为个别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从各专门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数量来看,涉及规避责任的用工方式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如何在这种情形下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不仅需要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需要执法部门和监察部门强有力的执行。”佟丽华说。
对于这些现状,报告建议应取消劳动仲裁制度,简化案件处理程序;将现有的劳动仲裁资源充实到劳动监察部门,壮大劳动监察力量,强化劳动执法,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劳动监察需加强
劳动监察部门有检查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凭借行政权力快速查清事实,解决纠纷。但是,调查显示,在2008年到2009年来到北京致诚中心求助的农民工当中,只有932名农民工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仅占总数的20.7%。
对此,佟丽华表示,“强化劳动监察,不仅能显著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能大大节约处理案件的成本。在我们统计的援助案件中,建筑行业及其他领域拖欠工资、社会保险争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几类争议占总数的54.7%。这类案件都属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后不难查清事实并解决问题。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解决掉这几类案件,能从根本上缓解劳动争议案件量大的问题。”
报告对通过不同方式处理案件的成本进行了计算:处理一个案件行政执法的成本最多是仲裁和法院审判的二分之一。如果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的一个阶段需要花费2000元计算,2008年全年的劳动仲裁案件有69.3万件、诉讼案件有28.6万件,两者共计需要支出成本约20亿元。如果劳动监察切实发挥作用,在行政阶段就可以解决将近42万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按每件1000元综合成本计算,解决这部分案件只需4亿多元。
目前,全国劳动监察专职人员有两万多人,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只有充实了监察力量,才可以更加明确地规定其职责,从而加大预防和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佟丽华说。(崔丽 欧阳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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