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小企业法》,为小企业提供担保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担保贷款,凡申请担保并获准的小企业在逾期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时,它保证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部分,但担保总额不能超过75万~100万美元,担保期限最长可达17年,担保收费在4%左右。
政府财政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使银行和中小企业获得了“双赢”。到1998年,小型企业(一般指员工在500人以下的企业)对美国经济作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它们创造的就业机会占私营部门的53%,销售额占全国销售总额的47%,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50%。而对小型企业的贷款中,有37%是由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因为风险较大而比大企业贷款要高出2~5个百分点,商业银行也因此从中受益颇多。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中国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而解决贷款集中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从中小企业担保制度设计入手,是最为直接的办法。实际上,一旦解决了担保问题,化解了风险,利率又比较高,银行是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
而事实上,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从理论上看,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立法目的,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而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条文设计又缺乏可操作性,至今没有推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所以,很难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从实践中看,一些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服务缺陷很多。一是担保成本高。在安徽,有的担保公司对小企业贷款的费率高达7%,极大地挤压了银行利润空间。二是缺乏信用体系建设。在银行系统中,企业主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还处于分割状态,“企业逃废债,但企业主的个人信用仍不受损”。三是单靠地方财政担保,难以应对风险。根据南通市银监部门调查,2008年1~9月,南通市17家曾与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现象,累计代偿金额6500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第一,尽快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体系。 鉴于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国家可组建中小企业局,协调中小企业促进事务。下设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全国性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第二,建立征信体系,并将私营企业的信用与企业主个人信用捆绑,避免逃废债等行为。与此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信贷登记咨询、工商年检、税务稽查、质量认证等信息进行联合征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这对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加强立法工作。中国目前有关中小企业的全国性法规只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这种立法现状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整体重要性与个体弱势的矛盾。因此,建议加强中小企业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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