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徐博)记者2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原定于2009年底到期的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
2008年底,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称为“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共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338.5亿元,受益企业162万户,涉及职工6100万人,人均减负555元,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410亿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继续帮助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稳定岗位,保持积极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些组合性政策主要包括: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即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即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即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这四项政策的执行期均延长到2010年底。
通知还明确,对于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同样延长到2010年底。
为体现政策的针对性,通知要求扶持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即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优先批准条件合格者。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
为体现政策的灵活性,通知要求各地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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