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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新规为外资PE入华留了“后门”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9/12/22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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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让PE行业浮想联翩。“外国人能否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办法》的出台给予了肯定答案,并指出要和本土企业一样适用合伙相关法律,实现了内外资间的平等;同时外资进入需商务部前置审批的惯例被废除,这都是非常有建设性的突破。另一方面,《办法》对外资PE入华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是为PE动态政策的出台预留了接口。”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费国平在近期召开的上海并购俱乐部圆桌会议——外资以合伙形式参与中国产业转型研讨会上如此表示。

    外资入华投资新方式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指出,自2010年3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再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对此,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费国平认为,《办法》可看作是对《合伙企业法》的一个补充。此前外资到中国投资只限于合作和公司制两种形式,该《办法》提供了新的投资方式,无论是对外国人自身还是与中国人一起设立合伙企业在中国受托管理资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综合各方面的反馈来看,从《办法》的出台到实践中的运用仍有很多路要走。“新法规是个好事,但要实际操作还需要时间,并没有那么快有效果。但合伙制在灵活性、税收优惠、信用体系等方面明显优于公司制,其发展仍是大趋势。” 上海并购俱乐部副秘书长叶有明如此表示。     

    合伙制细节有待明晰

    具体到合伙制企业的运作细节,首先出现的就是税收问题。目前国内对合伙企业税务方面规定,主要以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主。“159号文只有一页纸,与美国相差很大,很多地方规定不明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高级经理叶红表示。

    叶红举例说,如对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征税问题,是按资本利得来征税,还是按照服务费来征税,目前还没定论;还有合伙企业合伙人纳税问题,在哪里纳税,谁来交,交到哪里去,目前也没有定论。目前合伙法仅确认了“先分后税”的原则,这种一次性征税方式优于公司制,这也是合伙制在国外大受欢迎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是法律问题。目前,外资在境内投资主要适用三大法,即合资法、外资法与合作法。“眼下,外资在中国已被允许设立合伙企业,但还是要适用外商投资三大法。这四者在法律层面如何做到顺畅的衔接与适用,仍需要更多实践。”安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合伙人邹姬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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