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网北京专电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日前表示,金融创新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实体经济,必须立足于满足市场的真实有效需求。
蔡鄂生在第十二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金融高峰会”上表示,随着我国市场机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审慎推进,产品创新和服务能力稳步增强。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保持快速增长,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整体收益状况良好。2008年,全部83家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理财产品销售总额3.87万亿元。银行卡、电子银行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等稳健发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商业银行设立租赁公司、参股信托公司等也取得重要进展。
但同时,我国银行业仍处于改革发展阶段,与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面对着许多不同的问题。在许多领域还存在创新不足甚至创新空白。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要进一步系统地研究自身金融创新定位和重点,不断完善金融创新配套体制和严谨创新流程,降低偶发式、嫁接式的创新比重;二是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活动趋同性明显,某些领域的产品同质化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构建自主创新能力;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关注和研究能力还需要加强,有必要建立贯穿始终的创新风险管控机制;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需要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投入更多的力量履行公众教育的职责。
本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实践方面提供了重要启示,包括:首先,金融创新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实体经济,必须立足于满足市场的真实有效需求;其次,金融创新要与金融体系的发展成熟水平相适应。金融市场成熟程度是由市场基础设施、市场参与者、和市场对外关联度等因素共同决定的。金融创新需要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三,金融创新的推动和发展应符合投资者的根本利益。金融创新需要服从投资者的长期利益,坚持金融创新适宜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实际的风险承受能力。
蔡鄂生说,银监会坚持“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的法定目标,将“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作为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一。中国银监会根据银行业发展实际,在监管实践中始终坚持有利于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和方法。
一是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时遵循基本原则和行业惯例,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创新基本准则,要求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二是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明确了“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创新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自我管控能力,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三是加强监管有效性建设,提高创新监管效率。银监会成立以来,积极推进监管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协调并行,构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协作的矩阵式监管架构,制订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不断增强监管的敏感性、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蔡鄂生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经济主题,开展有益创新,更好地为宏观经济服务。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开展金融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对国家战略政策的理解和研究,明确自身在各经济领域的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如:农村金融、小企业信贷、科技自主创新、消费金融等领域),要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提升金融支持的质量和水平;对于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着力压缩和淘汰的领域(如:“两高一剩”产业),应根据风险状态做出审慎调整和战略性退出,减少风险暴露。
(二)持续提高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加强自我约束,防范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合理评估创新产品中的内在风险,综合测算潜在成本和收益,平衡短期和长期利益。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力。在金融创新活动中及时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培训与创新产品的基本知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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