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刚 (媒体人士)
山西煤炭重组事件,从去年9月到现在,已经持续一年有余。有关这一事件的争论,也热闹非凡。有人认为这是“国进民退”,有人认为这是优化整合;有人认为这是剥夺民企财产,有人认为这是保护国家资源;有人认为这将减少矿难,有人认为这是维护地方利益……
因为利益的分殊,有争论和博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为了一些所谓的大局和国家利益,在侵占个人和私有财产之后,还不让人说话和辩护。如今的这种争论,我认为是正常的,对于一个想追寻法治进步的国家来说,也是必要的。
在即将到来的11月18日,浙江商会方面将邀请山西政府部门参加他们的研讨会,共同商讨产业政策投资的延续性,并就山西煤炭企业重组方案进行讨论;据了解,浙江一些民企还在筹集资金,聘请律师,就山西重组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讨一个说法。
不管是商讨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认为,这一举动比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对民企小煤矿进行重组,要文明得多。浙江的煤老板,选择了一条商业文明社会该有的维权道路,这应该值得鼓励。
值得关注的是,山西方面通过《人民日报》等媒体,就“国进民退”、“违反宪法”等指责进行了回应。他们认为,这不是一次“国进民退”,而是一次“优进劣退”,是给民间资本更大的空间,给优秀民企更好、更快地发展铺平道路;也没违反宪法,因为根据宪法,资源是国家的,不能买卖。
虽然这个回应是通过中央级媒体来实行的,但是只要一推敲,就漏洞百出,不堪一击。首先说说“资源是国家的,不能买卖”一说。既然不能买卖,你们当初为何要卖?当时是谁决定大规模出让矿山开采权的?这说明事件一发生,山西有关政府官员就存在违法操作。通过违法手段卖出去了 ,现在又通过违法手段收回来?两次违法,就变得合法了?强奸第一次是违法,强奸第二次就成合法夫妻了?这根本就不符合逻辑。
再说了,当时政府卖出去的也不是矿产的所有权,而是煤矿的开采权,开采权是可以转让和买卖的,这其实是跟土地资源的使用是一样的。土地也归国家所有,但很多房地产商不就是靠低价拿地,高价转让,从倒买倒卖中赚取暴利么。这一现象,为何没听到哪个地方政府出来说是违法的?总不能对你有利就不违法,对你不利,就违法了吧?如此随意执政执法,谁还能对你有个稳定预期?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其次,在这一事件中,问题的关键不是“国进民退”的问题,而是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按照法律和市场机制来办事,民企煤老板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保护,当初的契约有没有得到履行,在事件进展中,我们有没有把民企当作一个平等市场主体来看待。
某些领域的“国进民退”现象确实值得我们警惕,但在山西煤炭事件重组事件中,有几个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它们决定整个社会诚信和政府威信走向何处,需要有关部门一个明确的回答。
首先,对商业契约,政府要不要遵守?山西小煤矿尽管存在乱开采和破坏资源、矿难频出的现象,但只要他们几证齐全,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政府就应该提供产权保护。只要跟政府的签约时间没有到达,就不能根据当地政府的临时需要,说整合就想整合。既然违约在前,就应该根据契约进行赔偿。一个没有契约精神的政府和民族,就没有诚信可言。
其次,行政法规和红头文件能不能高过法律?山西省凭借《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政府文件,就可以拉开山西史上力度最大煤矿整合序幕,但是,你们是否考虑到,那些具有开采证的小煤矿,其实是拥有法律保护的个人产权,任何单方面的不合理补偿,都是对产权的侵犯。法律一旦在行政文件面前成为一层窗户纸,付出的将多少人的生命?我们过去过多地强调讲政治、讲大局,但是谁来保护柔弱的个人权利呢?
最后,我们有没有给民营企业平等的市场地位?在山西煤炭重组事件中,其实民企充当了一个被蹂躏的角色,如果我们假设一下,这些不是民企,而是有政府爹娘作为背景的国有企业,山西还能这么轻而易举地、气势磅礴地进行重组吗?说到底,民营企业在我国还处于弱势地位,还只能成为一些政府手中的棋牌,需要你的时候,召之即来;不需要的时候,弃之唯恐不及。
民营企业的弱势地位,我们通过另外一些数据也可以反映出来,2005年公布的“非公36条”,明确规定说“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可是4年过去了,“公平待遇”说了无数次,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2009年《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显示,目前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项,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项,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项。民企待遇连外资企业都不如,在中国成了三等公民。
总之,从山西煤炭重组事件中,需要反思的东西还很多,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在这个大国之中,能够让每一个普通的人,每一个普通的企业,都能够拥有平等权利,自由生长,自由生活,自由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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