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33万余在校大学生将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相比有了以下四处新变化:
一是将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校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二是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和居民医保生育保险;三是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制度;四是适度提高住院和门诊急诊抢救病种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适度提高大额补充保险的赔付比例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筹资标准、提高连续缴费人员住院报销比例。
困难大学生缴费全额补助
市辖区内共有市属以上高校49所,33万余人。其中市属高校4所,3万余人;省属高校45所,30万余人。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执行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的标准。即: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一、二级残疾人、父母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另外,每人每年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国家、部委属高校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由中央、省财政负责安排,市属高校由中央、省、市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我省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执行。
关于大学生征缴医保费和支付医疗费年度。由于各高校大学生入校时间不一致,大学生参保,征缴医疗保险费和支付医疗费年度有别于居民,确定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至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高校生活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余月不退费。
居民门诊看病纳入医保
今后石市居民门诊看病可以报销了。为便于医保费用结算,市区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自选定点,一定一年不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医保基金给予报销一定数额门诊诊疗费的制度。门诊统筹设立自付段。居民在定点门诊就医时,自付段内的,由居民自己支付;超过自付段以上的部分,居民只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记账。
已经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医保中心负责行政部门审批后的后续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市区各高校医疗服务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后,作为承办大学生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生育定额报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费用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15号)要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该文件没有明确居民医保生育保险要收费,因此生育所需费用直接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为便于管理,我市制订了定额报销办法,定额报销费用包括两项:一是门诊检查费用,二是住院分娩费用。
另外,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还增加了居民医保慢性病制度,初步确定了9种门诊慢性病。居民门诊治疗慢性病,应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居民个人自付;200元以上的部分由住院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高限额也相应增加。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超出部分的65%由保险人赔付,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年每人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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