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治疗慢性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居民门诊治疗慢性病,应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居民个人自付;200元以上的部分由住院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高限额也相应增加。
此外,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费年限额报销标准表
编号 病种名称 医疗费年限额报
1 再生障碍性贫血 销标准(元)
2 血友病 2000
3 糖尿病 2000
4 脑血管病(具有心、脑、肾、眼底损害合并症之一) 1000
5 心血管病(心绞痛、心肌梗塞、慢性心力衰竭) 1000
6 慢性肝炎 800
7 肝硬化 1000
8 慢性肾小球肾炎 10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损) 500
500
●特殊规定病种认定以及报销
特殊规定病种包括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参保居民患上述疾病后,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劳动保障站于每月1至10日统一向医保中心申报认定。患特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规定的定点零售药点购药全部现金结算。但仍要使用医疗保险卡,按医疗保险程序操作,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高校)凭患者提供相关报销材料等,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大学生(以下简称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付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人赔付65%。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年每人8.5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诊疗过程跨年度的,按诊疗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当被保险人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时,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凭医疗保险卡和病历本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仍应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诊疗,但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及复印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复印件、医保卡,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在20日内作出赔付。 当发生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居民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作为被保险人,由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最高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限额,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由保险人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赔付。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按保险协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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