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
报销比例上调10%
适度提高住院和门诊急诊抢救病种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原居民医保实施细则规定的住院、门诊急诊抢救病种、特殊病种超过自付段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分别上调10个百分点,即: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
适度提高大额补充保险的赔付比例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2008年大额补充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拟将大额补充医保赔付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65%;由于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显得不足,拟将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人6元调整为每年每人10元,提高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关于提高连续缴费人员住院报销比例问题。为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把原来的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从缴费第6年开始,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住院报销比例增加0.5%,最高不超过10%,改为了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延伸阅读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异地退休并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年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学生为每年每人50元;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200元;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100元;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他参保居民为每人每年250元。
●居民门诊看病如何报销
市医保中心从征缴的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每年每人35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其中25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10元作为门诊医疗调剂金,由市医保中心集中管理。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后的资金作为住院统筹基金。
居民在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慢性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和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以外的门诊医疗费,即普通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累计在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200元的部分由门诊医疗资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每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使用现金支付;应门诊统筹基金负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使用现金支付;应住院统筹基金负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居民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使用现金支付;应住院统筹基金负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居民生育如何报销
自然分娩及门诊检查费600元,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及门诊检查费800元;剖宫产及门诊检查费1000元。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大学生看病如何报销
大学生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患病需要住院的,应到家庭或实习单位所在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高校向市医保中心备案。申报医疗费,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出具所就医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医疗消费明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就医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和属于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按规定审核报销。
居民外出期间诊治急诊抢救病种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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