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凯
美国商务部日前宣布,正在对从中国进口的钢管展开调查,并将根据结果研究是否对中国碳钢和合金钢材质的无缝钢管、管道管和压力管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而此前在9月上旬,美国商务部已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石油用钢管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税率为10.90%至30.69%。对于美国的贸易保护行动,相关行业协会已经在对行业内企业进行应诉协调。
我们认为,由协会要求全部企业参加应诉未必是有效方案,且(半)强迫性要求行业内企业缴纳集体诉讼费用,就更招致企业的不满,尤其是众多企业在选择律师、各个不同环节的应诉行动决定上,很多缴纳了费用的企业毫无决定权的情况下,一旦诉讼失败,企业就更为不满。以去年对欧盟反倾销应诉为例,由协会选定的行业代理律师在没有和众多委托企业作任何知会、商讨的前提下,根本不去参加有可能导致和解的庭审前的调解调查程序,而最终在审判程序败诉后,相关企业才获知消息。
在当前体制下,具有行政色彩的协会是否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偶然性很大,或者往往决定于具体协会人员的个人因素。事实上,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组织企业集体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主要是从上世纪末中国很多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选择放弃开始的,当时的美国对中国出口的果汁反倾销裁定就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关税判定。政府外贸主管部门和协会机构开始带有强制色彩的要求企业集体应诉反倾销的管理习惯,也逐渐成形。但这一思路,带有浓厚的政府和政府附属机构(协会)本位色彩,已经越来越不受到企业认可。
如果把反倾销应诉的决定权放还企业,企业是否会获得更好的预期效果?一些企业认为,首先过去的失败经验告诉它们,行业企业全部参加应诉,往往诉讼企业的加总产能远远大于进口国的整体进口额度,这样的应诉只能招致更加严苛的贸易保护;其次,在过去企业自己主导的反倾销应诉中,有良好的胜诉经验,轮胎就是很好的例子;再次,协会和政府的旗下机构应该承担辅助协调的功能,而不是采取强制代替企业行为的角色,如果企业主导的应诉也输掉,那么至少企业清楚是否穷尽了所有的程序,是否还需要在整体性国家政策缺陷上花费时间和金钱,什么环节的用力才能具备胜诉的机会。
是否构成倾销,首要条件是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所谓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而当前面对全球贸易保护,除了出口环节的退税补贴为出口生产企业的对外贸易环境带来“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困境,企业恶性竞争、一再压低出口价格也有很大关系。最近的某些行业出口议价会上,小企业报价(低价)最后却成为了行业出口价,但企业反映协会对此却无能为力或者无所作为。如果相关行业协会能够携同国内的不同政府部门,严格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税收和产品质量等生产成本,那么对恶性竞争的企业才能有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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