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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或涉二次虚假陈述 停牌后机构依旧看好
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09/9/25 1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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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证监会公布五粮液(000858)初步调查结果的七天前,五粮液董事长唐桥称五粮液上市公司没有出一分钱进入亚洲证券炒股。唐桥的表态与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果截然不同,这被证券律师们认为或涉二次虚假陈述。而尽管昨日起开始临时停牌,民族证券、瑞银证券和东方证券等机构仍发布研究报告,坚定地维持五粮液“买入”或“推荐”等最高评级。

    罪上罪:澄清表态被证监会调查证伪

    9月15日,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向媒体表示:“可以负责任地说,亚洲证券的问题,五粮液的领导班子没有任何人在里面谋取私人利益。第二,五粮液上市公司没有出一分钱在炒股。”

    这一点已经被证监会9月23日的初步调查结果所证伪。证监会稽查部门负责人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五粮液上市公司涉嫌存在的第一条违法违规行为,就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

    唐桥还对媒体称:“中科证券被捕的人,把我们的资金挪用过去了。每年的年报都没有披露,是因为五粮液一直不服,希望以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涉及到五粮液的人在里面,那么该怎么处分怎么处分。”

    这一处澄清表态也与证监会一周后发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有较大出入。从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果来看,监管部门不认为这是资金非法挪用而是债权,因此隐瞒债权损失不报也并未计提导致涉嫌虚增利润。

    争论:是否构成“二次虚假陈述”

    经历过银广夏案、杭萧钢构案代理辩护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和武峰律师认为,判断五粮液是否构成二次虚假陈述,要看证监会能否调取并认证上述记录,要看五粮液的澄清是否与证监会的初次调查结果有可对比性。

    此外,陶、武二律师认为,如果证监会能够将所查证据落实,那么五粮液及相关责任人还涉嫌违反《刑法修正案(六)》,构成犯罪。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则认为,五粮液未必构成二次虚假陈述。因为判断是否虚假陈述,首先应考虑该澄清是否具备形式要素,即是否以公司公告、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股东进行发布。而五粮液仅仅是向媒体陈述。

    券商:坚定看好 维持“推荐”评级

    昨日五粮液停牌后,多家券商立即发布投资报告表示,尽管短期内公司的形象、股价将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此次调查并不会改变其推荐公司的逻辑。主要原因是作为国内白酒行业的龙头,此次调查不影响公司的品牌价值。民族证券甚至表示:“这可以认为是一个利好消息。”

    二级市场方面,该股停牌前收于21.6元,当日跌4%。信达证券分析师梁浩认为,随着五粮液案件进一步明晰化,围绕五粮液的不确定性将逐渐减弱。而由于此次调查所涉及的问题并不针对现在的五粮液,因此对股价影响相对偏弱。预计短期内该股将维持振荡格局,走势大致和大盘同步。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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