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在8月21日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对此进行了具体解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这次调整,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是近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今年的第二次调整。”王建凡表示,政策出台后所有小型微利企业从10月1日开始在法定的20%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降至10%,比一般企业25%的税率低15个百分点。
此外,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也将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引导政策预期,国务院决定继续延长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王建凡说。
“此次出台的两项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预计超过1000亿元。”王建凡表示,税收优惠政策这几年在持续实施,有一些减税效应在执行过程中已经逐年释放,总体上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影响有限,“政策出台将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税面,让今天的小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
“下一步,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王建凡列出了一些初步考虑的政策调整方向:一是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办法,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二是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三是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其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四是将中关村现行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适时推广至全国;五是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对众创空间等予以适当税收支持。(记者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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