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动漫产业和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两部门同时发布延续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2017年底以前,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等七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此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列入通知附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同时,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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