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此前,10号文的讨论稿在3月份的媒体报道后,债券市场已有大量的解读;加之,10号文正式稿与讨论稿变化不多且基调处理上更温和一些,因此预计该文对城投债市场的影响偏正面,但力度有限。
最近半年以来,与城投企业有关的监管文件、通知比较多,有些影响城投债的供需面,有些影响城投债的信用基本面。只有把这些监管思路综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城投债已经发生的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在对供需面的影响方面,供需失衡的风险有所加大。从供应端来看,政府换届结束,发改委负责企业债的主管官员、交易商协会的高管都没有变化,从而保证了两渠道债券发行的延续性。由于城镇化是国家新确定的大政方针,城投债的新增供应量有保证。例如,今年3月份有媒体报道,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正在酝酿放开地市级和县级地方融资平台的中票、短融的融资门槛。
从需求端来看,虽然《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对信用债的总体需求量构成利好,但具体到城投债可能却并非好事。根据10号文的要求,各银行机构购买持有城投债券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而《银监会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71号文)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禁购城投债。因此,本年度城投债的需求很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缩水。
在对信用基本面的影响方面,则存在着城投债总体信用资质下沉风险。首先,对城投债信用资质影响最大的,是2012年12月由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城投企业的主体信用等级是由企业自身财务实力、当地政府信用状况与支持力度、信贷资金链稳定性等因素决定的,而463号文通过规范融资方式、制止违规担保两项措施,很大程度上约束了政府支持的力度,对“地方政府信用资质—>城投企业信用资质”的信用传输链条构成负面影响。其次,高负债率、低现金流覆盖率的城投企业由于明确受到银监会10号文的信贷限制,此部分城投企业的信用资质更是趋于恶化。(银河基金债券高级研究员 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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