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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
 
徐福记“添加门”背后的尴尬
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2/12/26 11: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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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伟在深圳的超市发现徐福记涉案产品仍在销售

  ■陈书伟在深圳的超市发现徐福记涉案产品仍在销售

  被下架与恢复上架的产品

  考虑此案是一审判决,鉴于徐福记还在上诉,(部分)超市暂时未采取措施

  徐福记一审败诉的消息于12月12日传出后,包括北京、广东等多地部分超市开始下架涉案产品。

  北京物美超市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已获悉徐福记三款产品存安全风险一事,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消费的利益,暂时对涉事产品采取临时下架措施。物美旗下的物美超市、美廉美等各家门店均已收到下架通知。

  但因是一审判决结果,超市对涉案产品的态度并不一致。

  华堂超市对外事务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品质量控制部也已获悉此事并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因为考虑此案是一审判决,鉴于徐福记还在上诉,超市暂时未采取措施。家乐福北方区方面的态度是,其内部也在排查涉事批次的徐福记产品,等待总部的进一步通知。

  12月18日,在深圳国贸的天虹超市,记者发现多种涉诉的徐福记产品仍在销售——这家超市正是举报人陈书伟最早购买到涉诉产品的地方。在百米之隔的沃尔玛超市,记者也发现了相关产品。

  与徐福记认为下架没有法律依据的强硬态度不同,一旦发现记者拍照或在徐福记柜台前止步交流,各店销售人员都很敏感,没证据就否认,有证据就辩解。

  12月20日,在东莞市的天虹超市,记者拿着涉诉产品去投诉,服务台的高小姐和莫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此前是把产品下了架的,因为接到了总部的下架通知。

  “那一星期后是谁让放回货架的呢?”记者问。“徐福记已经被洗清了,新闻已播出它们无质量问题,您可放心食用。”高女士这样解释。

  针对“复架是出自沃尔玛总部的决定还是受徐福记的驱使,甚或是店里自己意愿”的疑问,高、莫二人表示要请示后作答。

  有意思的是,记者购买相关产品后每投诉一处,店方皆立即主动给予退货。而一般情况下,食品一经购买按规定是不能退货的。

  在徐福记最正宗的“原产地”东莞市的沃尔玛里,在糕点货柜上,记者发现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徐福记沙琪玛,因不肯下架,“TBHQ”字样赫然其上;有意思的是,与其毗邻的一家四川食品公司生产的蜂蜜味沙琪玛,却在背面的配料栏中用不干胶条对“抗氧化剂”的字样进行了覆盖。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质量没问题仅标签不合格的食品,也须立即下架进行处理。该销毁还是能补救,要依具体问题而定。问题不严重的,一般是给当地经销商专款;或更换包装,或遮盖涂改。陈书伟说:“这笔费用就是纠错成本,是你该花的钱。”

  记者昨天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到了徐福记沙琪玛,其配料一栏里,标注的是“食用棕榈油(含特丁基对苯二酚)”。

  商业机密与公共利益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徐福记备案配料信息

  徐福记被控非法添加后,坚称“内容物未进行人工添加,属于原料自带”。为11月5日的庭审辩词做佐证的,是东莞市质监局提供的三份检验报告。

  陈书伟向记者提供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12日(2012)第98号《政府信息公开复函》,称食品配料必须备案。东莞市质监局没有提供配料备案的原始档案,无法证明其所主张,充其量只能证明去检查时没有发现徐福记添加TBHQ,因为“检查的时间并不是我们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

  那么徐福记自证清白的最核心证据——当初给相关监管方的食品配料备案报表呢?据陈书伟介绍,一审开庭时,审判长多次要求徐福记向法庭提供该报表,对方的回答是会泄露“商业秘密”。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一直跟踪此案研究的的著名律师张红云认为,徐福记一审败诉的关键,是缘于原告购买的产品标识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是否真属徐福记自己所称的原料带入,徐福记应提供出更详细的生产过程的证据来完成举证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徐福记的添加剂由原料带入,徐福记也应对带入是否符合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为弄清徐福记食品上的TBHQ是原料带入还是非法添加,除了一直坚持要徐福记主动公开该份配料备案材料,陈书伟还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公开该信息。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徐福记备案配料信息。

  其后,广东省质监局受理了他于2012年12月11日要求撤销东莞质监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产品配料已公开在所销售的产品上,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申请人只是想查看备案与标签是否一致;食品配料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申请人有权获悉该食品安全信息。

  12月21日,记者来到东莞市质量监督局,希望有关部门出具备案材料。该局办公室副主任李智勇先让记者列出采访提纲,后以采访需要“先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安排采访事宜”的程序为由婉拒了采访。

  针对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在检测中,把GB7718和GB2760检验标准换成依GB/T22475-2008《沙琪玛》检测,没有履行复检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陈书伟又于2012年12月9日向深圳市监察局提出举报,要求追责。

  陈书伟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采访结束时,陈书伟接到了深圳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室的手机短信:“尊敬的陈书伟同志,您向我局反映的问题。一件我们已转调查部门核实,另一件作为交办件进行办理;现予以程序性回复。”

  看完短信,陈书伟苦笑道:“我连相关法规都配上了,却迟迟不见实质性动静。看来得习惯在程序上兜圈子。”

■北京超市里徐福记沙琪玛的相关标识已改成中文

  ■北京超市里徐福记沙琪玛的相关标识已改成中文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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