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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房产税不应成为普遍征收的税种
来源:时代周报 更新时间:2012/11/29 16: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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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

  时代周报:房产税是什么性质的税?征收的目的和依据又是什么呢?

  刘尚希(微博):征收依据是国务院文件和《房产税临时条例》,因为现在是试点,没有全面推开。试点跟全面推开是有性质上的区别的。若是全面推开,肯定会修改相关的条例或者法律。

  有人认为,我国的土地不是私有制,土地是属于国有,并不属于购房者,因而征税不合法。这是混淆了房产与土地的区别。实际上,土地所有制并不是决定对个人住房征税的关键。从产权来看,尽管土地属于国有,但住房仍然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拥有独立产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两者是分开的。在所有权日益结构化的现代社会,所有权不是征税的前提。抱着传统的所有权观念来理解税收,已经过时了。

  时代周报:有观点认为推行房产税是解决地方政府卖地为生的重要手段,也是让目前行政调控淡出的主要条件。对此,你怎么看?

  刘尚希:房产税一下子成不了地方的主体税,得慢慢来。卖地与房产税,不存在替代关系。地不卖怎么供地呢?难道行政划拨?走关系,批条子?在城镇化过程中总是要供地的,当然供地的步子有快有慢,在不同的时期不一样,在不同的地方也不一样。

  现在除了公益性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是行政划拨的土地,其他的商业用地只能是通过卖地的方式。既然搞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规则来。又希望搞市场经济,又不想按市场规则,那这些到底是给谁呢?所以卖地和房产税是两个东西,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不是说有了房产税,政府就不卖地了,不卖地怎么供应土地呢?商业性用地还是得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供应。

  时代周报:但如何保证卖地的收入用于地方建设和民生事业呢?

  刘尚希:关键是卖地的收入得用好,用得透明。实际上中央也有很多文件规定。譬如说,卖地的收入用于保障房的建设,用于教育,用于农田水利,用于公共设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这些是有明确规定的用途的。现在卖地收入使用的透明度、绩效方面应该进一步的提高。不能一棍子打死说“卖地是个错”。

  时代周报:现在开征房产税是因为地方财政紧张的缘故吗?

  刘尚希:不是财政紧张的缘故,与这没什么关系。现在不是叫开征房产税,实际上是房产税扩大范围。对于个人住宅,原来是免的,不征的,现在就是要征了,把实际征收的范围扩大。“地方紧张”,这就从表面现象看问题了。“地方紧张”,什么叫紧张啊?什么时候,地方会说不缺钱啊?开征房产税目的是什么,定位要搞清楚。如果定位搞不准的话,对房产税的争议是没完没了的。

  时代周报:房产税的开征是否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房价里,使买不起房的人更买不起房?

  刘尚希:首先要定位,是普遍征收还是说对多套房征收。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你说的这些问题都没法回答。如果对多套房征收,那它的税负转嫁就是买二手房的人。像重庆、上海的做法,是一个增量,对高档住宅征收这个税。现在,没有方案做前提,什么转嫁啊,什么税负啊,讨论这些问题就是空对空,没法达成共识,因为讲的不是一个东西。

  时代周报:那就你的观点来看房产税应如何定位呢?

  刘尚希:我认为其定位并不能在“抓钱”上,更不能幻想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而只能是个人住房调节税或叫做住房消费奢侈税。其目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多缴税,占有越多,缴税也越多。二是抑制住房消费上的奢靡,引导住房消费,以使我国十分紧张的住房资源及土地资源得到更公平的享用。

  我国的房产税应该定位为一个调节性的税种,即调节住房消费行为和抑制贫富差距,而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收入的一个措施。应当说,房产税未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向是明确的。在现阶段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大背景下,理论上不应该实施更多的增税改革。但如果将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征收范围限定为富裕阶层,同时,将房产税的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这样的增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不矛盾。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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